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司調字第242號
聲請人 洪仲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水永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30,5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1、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最新)。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