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58號原告統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盟才 被告 莊忻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5年度附民字第365號裁定),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71,167元,及自民國105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於原告以36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12月間,透過原告統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原告公司)經理孫O利(已於101年12月
11日死亡)介紹,進入原告公司任職,並自100年12月22日起至102年4月12日止,擔任原告公司之會計人員,負責公司之收支帳冊登載及應付廠商貨款支票之管理。詎被告竟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其業務上所持有,由原告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用以支付廠商貨款且未填寫抬頭之支票,共計22張,存入其分別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文化中心郵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雄文化中心郵局帳戶),及其不知情之前夫呂O生申設而由被告使用之中國信託東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呂O生中國信託帳戶)內並兌現,以此方式將原告公司支付給廠商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071,167元侵吞入己。從而,被告應賠償原告公司1,071,167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付原告公司1,071,1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僅於準備程序中以:「原告之請求無理由,請駁回原告之訴」,另於陳報狀以:「請維持高等法院判決金額977,484元」等語置辯。
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任職期間,自100年12月22日起至102年4月12日止將如附表所示基於業務上所收取應歸屬原告之支票貨款合計1,071,
167元予以侵占入己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支票兌現明細表為憑(見附民卷第3至3頁反面),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其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
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且被告所犯業務侵占共22罪,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易字第529號判處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此有刑事判決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至12頁反面),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被告侵占應歸屬原告之支票貨款1,071,167元,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71,1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經刑事庭以105年度附民字第365號裁定移送前來,依上揭法律規定,免納裁判費,又兩造均無支出其他訴訟費用,爰不予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吳和卿附表:
┌─┬─────┬─────┬─────┬─────┬──────┐│編│發票日期(│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載支付對│兌現帳戶││號│民國)│新臺幣:元)││象││├─┼─────┼─────┼─────┼─────┼──────┤│1│101年2月│93,987│AG0000000│乙峰│ 呂榮生 中國信│││15日││││託帳戶│├─┼─────┼─────┼─────┼─────┼──────┤│2│101年3月│31,500│AG0000000│(未填寫)│莊忻惠高雄文│││4日││││化中心郵局│├─┼─────┼─────┼─────┼─────┼──────┤│3│101年4月│54,000│AG0000000│ 吳慶旺 -12│莊忻惠中國信│││4日││││託帳戶│├─┼─────┼─────┼─────┼─────┼──────┤│4│101年4月│51,176│AG0000000│ 勤利 -2月│莊忻惠中國信│││5日││││託帳戶│├─┼─────┼─────┼─────┼─────┼──────┤│5│101年4月│51,946│AG0000000│超捷│莊忻惠高雄文│││16日││││化中心郵局│├─┼─────┼─────┼─────┼─────┼──────┤│6│101年5月│28,190│AG0000000│超捷│莊忻惠中國信│││21日││││託帳戶│├─┼─────┼─────┼─────┼─────┼──────┤│7│101年5月│27,000│AG0000000│幸甚│莊忻惠中國信│││30日││││託帳戶│├─┼─────┼─────┼─────┼─────┼──────┤│8│101年7月│88,200│AG0000000│乙鋒│莊忻惠中國信│││15日││││託帳戶│├─┼─────┼─────┼─────┼─────┼──────┤│9│101年8月│36,225│AG0000000│勁邦-5月│莊忻惠中國信│││17日││││託帳戶│├─┼─────┼─────┼─────┼─────┼──────┤│10│101年8月│50,400│AG0000000│興泰興│莊忻惠中國信│││31日││││託帳戶│├─┼─────┼─────┼─────┼─────┼──────┤│11│101年9月│15,918│AG0000000│大新-7月│莊忻惠中國信│││6日││││託帳戶│├─┼─────┼─────┼─────┼─────┼──────┤│12│101年9月│78,000│AG0000000│新光人壽│莊忻惠中國信│││12日││││託帳戶│├─┼─────┼─────┼─────┼─────┼──────┤│13│101年9月│114,450│AG0000000│ 健佑 -5月│莊忻惠中國信│││21日││││託帳戶│├─┼─────┼─────┼─────┼─────┼──────┤│14│101年9月│49,875│AG0000000│ 宗瀛 -7月│ 莊忻惠台 新銀│││30日││││行帳戶│├─┼─────┼─────┼─────┼─────┼──────┤│15│101年10月│46,160│AG0000000│ 來鼎興 -油│莊忻惠中國信│││12日│││壓管│託帳戶│├─┼─────┼─────┼─────┼─────┼──────┤│16│101年10月│61,236│AG0000000│(未填寫)│莊忻惠中國信│││30日││││託帳戶│├─┼─────┼─────┼─────┼─────┼──────┤│17│101年11月│41,202│AG0000000│ 超傑 │莊忻惠高雄文│││10日││││化中心郵局│├─┼─────┼─────┼─────┼─────┼──────┤│18│101年11月│42,439│AG0000000│超傑│莊忻惠中國信│││30日││││託帳戶│├─┼─────┼─────┼─────┼─────┼──────┤│19│101年12月│39,428│AG0000000│(未填寫)│ 莊忻惠台新銀 │││7日││││行帳戶│├─┼─────┼─────┼─────┼─────┼──────┤│20│101年12月│27,255│AG0000000│幸甚│莊忻惠台新銀│││10日││││行帳戶│├─┼─────┼─────┼─────┼─────┼──────┤│21│102年1月│16,330│AG0000000│世茂-10│莊忻惠高雄文│││27日││││化中心郵局│├─┼─────┼─────┼─────┼─────┼──────┤│22│102年2月│26,250│AG0000000│建成-11月│莊忻惠高雄文│││7日││││化中心郵局│├─┴─────┼─────┴─────┴─────┴──────┤│合計│1,071,1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