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緝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緝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雲鵬選任辯護人吳尚昆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00
000號、第18706號、94年度偵字第5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雲鵬與 胡記富 、 陳俊源 、 黃俊賢 、周喬偉、 陳秀慶 、 吳志成 、 馮清惠 、 朱峻玄 、 王如倩 、 張昇宜 、 洪淑君 (均另行審結)及某不詳真正姓名自稱「 賴伯宏 」之成年男子共組詐騙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自92年7月間起,由「賴伯宏」統籌規畫,被告負責打電話詐騙被害人,可就詐得款項抽得百分之
5之報酬。截至93年6月25日被查獲為止,被告等人組成之詐騙集團每月約詐騙得2、3百萬元,合計約詐騙得3000餘萬元,已查出之詐騙情形如附表。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第1項本身雖經修正,但該項規定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又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亦有明文。本件經比較新舊法之適用情形如下:
(一)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原係指以犯同法第339條之普通詐欺罪為日常之職業、賴以維生而言,其本質乃多數詐欺行為之集合;至於修正後刑法雖將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刪除,並不影響行為人之行為原係多數詐欺犯罪之本質,自應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即對於行為人之多數詐欺行為,改採一罪一罰,於此情形,自較修正前論以常業犯一罪,更不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
(二)又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訴權於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因10年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則規定追訴權於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因20年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另修正後刑法第83條並將追訴權時效停止之原因修訂為因「起訴」、「依法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且增列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事由。故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所定追訴權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又依「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參照),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1條及第83條之規定。
三、次按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第83條定有明文。故刑法追訴權之時效規定,係指刑事追訴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怠於行使偵查、起訴及審判等追訴權,即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倘若案經提起公訴後,被告在逃而依法通緝,致無法行使審判權時,其追訴權之時效,依同法第83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應停止進行至法定追訴期間四分之一。
四、經查,本件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為93年6月24日(即附表編號7部分,此期間下稱為〈一〉)。而被告所涉之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應為10年,又因被告逃匿,經發布通緝,於通緝期間內審判程序不能繼續,故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前開時效期間10年之四分之一即2年6月,共計12年6月(此期間下稱為〈二〉)。再本件係於93年6月26日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開始偵查,於94年6月8日提起公訴,並於94年7月25日繫屬本院,後因被告逃匿,本院於94年11月10日發布通緝(開始實施偵查至通緝發布日,共計1年4月17日,此期間下稱為〈三〉),而此〈三〉之期間除檢察官提起公訴至繫屬本院之期間(共計1月17日,此期間下稱為〈四〉),追訴權並未行使,應予扣除外,均因檢察官及法院依法行使偵查、審判之程序,追訴權並無不能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而應予以加計。從而,本件被告被訴之罪,追訴權時效已於107年3月24日即告完成(計算式為:〈一〉+
〈二〉+〈三〉-〈四〉)。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被告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陳采葳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紫瑄附表:
┌──┬────┬───┬──────────┬───────┐│編號│被害人│時間│犯罪手法│被騙金額│├──┼────┼───┼──────────┼───────┤││││發送簡訊,表示被害人│26459元匯至鍾││1│ 陳建宏 │93.6.│信用卡交易異常,待被│麒(追查中)郵││││16│害人與其聯絡後,即冒│局00000000000│││││稱聯合信用卡中心人員│號帳戶內│││││,要求被害人持卡至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實││││││際上將款項轉入人頭帳││││││戶內│││├────┼───┼──────────┼───────┤│2││93.5.│同上│11217元匯至鍾│││ 紀柏宏 │6││麒上開帳戶內││││││││├────┼───┼──────────┼───────┤│3│ 蔡采幸 │93.6.│同上│轉出99983元至││││12││ 王振評 所有屏東││││││郵局九如分局13││││││000000000號帳││││││戶內││├────┼───┼──────────┼───────┤│4│ 鄭惠貞 │93.6.│同上│轉出41354元至││││9││ 陳進財 台南中小││││││企業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5│ 黃秀春 │94.6.│同上│轉出100000元至││││7││周 洪新 所有中國││││││農民銀行 鳳山 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內││││││││├────┼───┼──────────┼───────┤│6│ 張碩修 │93.6.│同上│轉出99983元至││││9││陳進財所有 台新 ││││││銀行苓雅分行2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7│ 陳錦芳 │93.6.│同上│轉出50000元至││││24││ 伍家宏 (追查中││││││)所有 國泰 世華 ││││││銀行新興分行05││││││0000000000號帳││││││戶內││├────┼───┼──────────┼───────┤│8│ 鄒思瑩 │93.6.│同上│轉出17035元至││││18││ 陳建誠 (追查中││││││)所有高雄灣仔││││││內郵局00000000││││││7897號帳戶內││││││││├────┼───┼──────────┼───────┤│9│ 陳怡芬 │93.6.│同上│轉出31782元至││││8││ 周洪 新上開中國││││││農民銀行鳳山分││││││行帳戶內││││││││├────┼───┼──────────┼───────┤│10│ 盧世偉 │93.6.│同上│轉出78284元至││││7││ 魏德意 所有台東││││││ 企銀 鳥松 分行26││││││0000000號帳戶││││││內││├────┼───┼──────────┼───────┤│11│ 廖淑真 │93.6.│同上│轉出28288元至││││7││ 周洪新 台東企銀││││││鳳山分行140100││││││0000000號帳戶││├────┼───┼──────────┼───────┤│12│ 陳明煌 │93.6.│同上│轉出212215元至││││1││ 林傳振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44號帳戶││├────┼───┼──────────┼───────┤│13│ 葉志偉 │93.6.│同上│轉出46536元至││││9││陳進財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14│ 潘宜婷 │93.6.│同上│轉出21453元至││││8││周洪新上開中國││││││農民銀行帳戶││││││││├────┼───┼──────────┼───────┤│15│ 賴秀蘭 │93.6.│同上│共轉出141036元││││7││至 李小蘭 所有台││││││東中小企銀鳥松││││││分行000000000││││││號及魏德意所有││││││上開同一銀行帳││││││戶內││├────┼───┼──────────┼───────┤│16│ 魏貴美 │93.6.│同上│轉出8653元至周││││7││洪新所有台東中││││││小企銀鳳山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17│ 張懷瑜 │93.6.│同上│轉出64305元至││││15││ 畢文光 所有國泰││││││世華銀行026550││││││239131號帳戶││││││││├────┼───┼──────────┼───────┤│18│ 賴政敏 │93.6.│同上│轉出42310元至││││21││ 莊坤道 (追查中││││││)所有 國泰世華 ││││││銀行0000000000││││││01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