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404號
抗 告 人 林宗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彭湘文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
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亦無依抗告人聲請准許抗告人延緩繳納抗告費之理由,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