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3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3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泓鑫王文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74,01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47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 慶 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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