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462號
原 告 中華愛國同心會
法定代理人 周慶峻
訴訟代理人 張秀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時暘 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榮譽國民之家中華
民國102年6月7日花家輔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死亡證
明書顯示被告已死亡。是請原告具狀陳報被告徐時暘之除戶
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或
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到院。
二、被告既已死亡,則原起訴狀記載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各項記載應併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