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4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462號
原   告 中華愛國同心會
法定代理人  周慶峻
訴訟代理人  張秀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時暘 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榮譽國民之家中華
  民國102年6月7日花家輔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死亡證
  明書顯示被告已死亡。是請原告具狀陳報被告徐時暘之除戶
  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或
  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到院。
二、被告既已死亡,則原起訴狀記載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各項記載應併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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