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勞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工作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再易字第六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統聯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九十二年度勞再易字第三號請求回復工作權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叁拾玖萬陸仟元,應徵裁判費陸仟伍佰叁拾肆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俞慧君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官王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