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1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六二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甲○○
國民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才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