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抗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223號抗告人 張正山 抗告人 呂永山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本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081號裁定,兩造均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均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各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各自負擔。
理由
一、按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6款定有明文。是以本票上之金額為絕對應記載事項,且不得改寫,否則該本票即屬無效票據。又票據為特定當事人間之支付手段,輾轉流通於社會公眾,營有通貨之作用,裨益金融經濟之發展。票據法本於助長票據流通之原則,規定票據之要式性,簽名為各種票據行為必須具備之要件,此項票據上之簽名,僅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第六條),民法以指印代簽名之規定,自不得適用於票據行為,此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02號判決意旨可參。次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性質上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另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著有57年台抗字第76號、56年台抗字第714號判例意旨足參。
二、抗告人張正山(下稱張正山)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抗告人呂永山(下稱呂永山)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原裁定就附表編號2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就附表編號1之本票則以本票之金額欄遭塗改,且發票日之塗改亦未依票據法之規定,原發票日無法辨識,該票據為無效票據為由,而駁回該部分聲請。
三、張正山抗告意旨略以:附表編號1之本票其票面上應支付之金額數目及到期日均為呂永山親自填寫簽發,足以辨識與認定,本票上更改處之指印亦係呂永山親自為之,足認該本票係呂永山之直接意思表示,並無偽造或變造之情事。且呂永山如認該本票有偽造或變造之情事,亦可依法提起確認之訴,伊所為聲請與票據法及非訟事件法並無不符,原裁定駁回伊就附表編號1本票聲請准許強制執行部分顯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呂永山抗告意旨略以:附表編號2之本票債務,已於102年6月17日清償完畢,當時張正山聲稱本票找不到,開立清償證明書以茲證明,故該債權已全數清償,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並提出清償證明書影本1紙為證。
五、經查:就附表編號1之本票部分,經核閱該本票之記載,其票面金額原記載「叁拾陸元整」,惟另於「陸」及「元」二字間之上方加入「萬」字,使其金額改寫為「叁拾陸萬元整」,核係就不得改寫之本票金額為改寫;另於發票日欄位,年、月均經劃線後分別改寫為「87」及「9」,然並未於其上簽名或蓋章,僅以按指印之方式為之,與票據法之規定不符,而改寫前之日期則模糊不清,無從辨識,揆諸前開說明,附表編號1之本票係屬無效票據,原審據此駁回張正山該部分之聲請,並無不當。就附表編號2之本票部分,原審依非訟事件程序審查,認系爭本票已符合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而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經核並無違誤。至於呂永山所陳理由,經核係屬實體法上權利義務關係存否之爭執,依前開說明,自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以資救濟,而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準此,原審據此裁定附表編號2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亦無不當。張正山與呂永山分別以上開事由提起抗告,均無足採。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宏明附表: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改寫前之原發票│改寫前為36│88年9月19日│138310│││日不明,改寫後│元,改寫後│││││之發票日為87年│為360,000│││││9月19日│元│││├──┼───────┼─────┼───────┼─────┤│002│88年3月1日│150,000元│89年2月28日│318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