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62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康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零捌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本金肆萬壹仟玖佰柒拾柒元整,自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康玉蘭於民國94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年07月0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70,826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