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簡字第221號
反訴原告即
法定代理人 王稚昀
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邱若晴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4,102元,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4,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