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7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732號
原   告  楊岱杰
被   告  郭進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
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
1項規定之訴訟標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之訴訟
,經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127萬8,987元,
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數額50萬元,而兩造並
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本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改用通常
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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