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2年度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2年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2年度訴字第740號原告 林得生林陳粉 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梅 (林陳粉之承受訴訟人) 林錫香 (林陳粉之承受訴訟人) 徐林淑雲 (林陳粉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香 (林陳粉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華 (林陳粉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棉 (林陳粉之承受訴訟人)被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李文欽 律師 蔡詩郎 律師 姜勝展 蔣瑞芝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得生、林錫香、徐林淑雲、林淑香、林淑梅、林淑華林淑棉為原告林陳粉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林陳粉於民國101年1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林得生、林錫香、徐林淑雲、林淑香、林淑梅、林淑華、林淑棉為原告林陳粉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5頁至第22
6頁),爰依職權裁定命上述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江純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