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97號聲請人 林朝泰 即向生企業廠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盈廣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梁正雄 ,因前開公司之負責人為『 梁朝元 』並非『梁正雄』,聲請人應提出發票人之公司登記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