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C1(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莫貫韋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謝美琪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莫英元 被告 葉煥羽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葉茂青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陳秀霞 被告 趙佑荏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趙海南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黃瑞娩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3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王星富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