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原告 許清哲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 律師複代理人 廖駿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瓊妃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2,56
5元(即按原告主張尚未分割之遺產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價額總數,再按原告主張其應繼分比例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