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孝庭選任辯護人梁燕妮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二、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詳附件起訴書),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另行達成調解,嗣後具狀撤回告訴,並經本院電聯確認無訛等情,有桃園市中壢區公所10
7年2月7日桃市壢民字第1070008056號函暨檢附桃園市中壢區調解委員會106年刑調字第1179號調解書(尚未經核定)、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2份可參。 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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