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240號附民原告 楊登翊 年籍及住居所均詳卷附民被告 史龍輝 上列被告因刑事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陳彥年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