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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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敏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敏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敏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於民國102年9月17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
107年4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24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