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462號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叁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中市○○街○○號六樓之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已坦承不諱,女友懷孕需被告返家照顧,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因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日執行羈押,然因被告對相關案情已坦承不諱,且表明出所後會居住在臺中市○○街○○號六樓之二,是本院斟酌被告雖罪嫌重大,惟如命具保亦足確保追訴審判之進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其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中市○○街○○號六樓之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陳得利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