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60號原告興躍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加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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