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05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債務人來盟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債務人己○○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億零參佰伍拾參萬壹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