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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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66號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緹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緹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緹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緹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96、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清算申報尚未經國稅局核定,因此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於民國(下同)97年3月25日經相對人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而於同年月25日同意就任,並於同年4月9日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後,經本院准予備查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司字第14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則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8年3月24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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