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著作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2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被告乙○○
7被告丁00000000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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