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1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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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1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㈠壹佰貳拾肆萬參仟肆佰零伍元㈡伍拾萬元,及自民國㈠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㈡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㈠三點三八㈡四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㈠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㈡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