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1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拾捌萬貳仟參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肆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萬零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