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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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5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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