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9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1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五罪所處之刑及減得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五罪,分別經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刑,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洪于智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媛容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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