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53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026號,中華民國90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金富
法官魏新國法官吳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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