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3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3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319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妨害名譽案件,不服台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五二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雪娥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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