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南小字第1327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黃朝新
被 告 林顯桐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132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1月12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素秋
書記官 洪翊學
通 譯 蔡幸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萬壹仟柒佰參拾伍元,及其中
壹萬玖仟玖佰 陸拾肆元 自民國(下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
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洪翊學
法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