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9號
原   告  連坤錆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玉美
訴訟代理人  黃智惠
訴訟代理人  朱國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柒佰
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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