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172號
原   告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被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
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壹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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