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王文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王文明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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