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具保人丁○○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丁○○、甲○○因被告丙○○、乙○○涉嫌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各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一萬元,由具保人丁○○、甲○○分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丙○○、乙○○釋放。茲因該被告等二人經本院合法傳喚均未到庭。本院亦通知被告丙○○之具保人丁○○、被告乙○○之具保人甲○○,請其協同被告到庭,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庭,是被告二人顯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