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47號聲請人 謝清昕 律師(即被繼承人 林志泉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 李志泉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志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珮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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