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3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3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3285號聲請人 黃瓅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依麗特實業有限公司謝敏惠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相對人究僅為依麗特實業有限公司?抑另包括其法定代理人謝敏惠?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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