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易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364號上訴人 陳元生 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 律師
蔡奉典 律師複代理人 洪惠珠 被上訴人國立中興大學法定代理人 薛富盛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複代理人 鄧雅旗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毓秀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