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397號債權人 曹炳順 債權人 施秋美 上列債權人曹炳順等二人因與債務人作文生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曹炳順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作文生技有限公司已經解散在案,台端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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