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家聲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抗字第34號再抗告人 温芳福 相對人 温啟源
温妙珠 温姿華 温嫈懿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家聲抗字第34號給付扶養費事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9日所為之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理由
一、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第二審法院裁定再為抗告者,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者,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66條之1等規定可參。核其立法目的,係以對於抗告法院之第二審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是為貫徹法律審之功能,自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二、本件再抗告人雖具狀提起再抗告,但未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核與上開法文規定不合。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輝
法官黃義成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蔡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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