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7號
105年度易字第35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玉樹選任辯護人田俊賢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玉樹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邱玉樹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7號),嗣因毀損案件,經同署檢察官追加起訴(105年度易字第
354號)。又被告邱玉樹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通緝後始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所涉毀損犯罪嫌疑重大,復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6月6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本院就被告邱玉樹被訴殺人未遂、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毀損案件合併審理,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於105年8月25日訊問被告。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毀損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其所涉殺人未遂罪嫌乃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係經本院通緝始到案,且被告自承其都知道要來開庭,但因為工作不方便請假,所以就沒來等語,顯有逃亡之事實。本院依比例原則權衡被告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9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俞伶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