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投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投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被告乙○○
甲○○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7年度投刑簡字第4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古瑞君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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