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投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投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投交附民字第1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被告九十七年度投交簡字第三一八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除請求非財產損害外,另請求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需要之看護費、無法工作之工資損害,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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