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投刑簡字第6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投刑簡字第63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3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查被告甲○○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96年度毒聲字第29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7年2月13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足憑,則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指
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至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爰審酌被告:⑴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後,竟仍故
態復萌,復行施用毒品不輟,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對他人權益尚無損害;⑵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次數為1次;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⑷施用毒品者乃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毒偵字第1335號被告甲○○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南投市○○里○○路○○○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7年2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竟仍不知戒絕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7月11日中午12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半山公園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吸食器中加熱成煙霧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而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發覺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尿液經警於97年7月15日11時30分許採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第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足徵被告於前揭時點,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又被告前於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曾受觀察、勒戒之執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7年2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一情,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被告於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檢察官洪紹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參考法條:書記官賴早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