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借款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298號聲請人 王方蕋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惠紅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字第231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231號判決提起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因年邁無業,已無收入,所有之不動產價值甚微,極難變賣,而無資力云云,為其論據。然其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均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揆諸前開說明,其所為聲請,即屬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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