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506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楊淑媛 相對人 賈德林
高春茸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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