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26號聲請人 周金明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6年12月7日第三審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38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的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情形外,應由判決的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下級審法院實體判決之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原下級審法院的「實體」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的「程序」判決,亦即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下級審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周金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259號科刑的實體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92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該判決書在案可稽。茲聲請人竟對本院所為上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揆諸上揭說明,當認其聲請程序,顯然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吳信銘法官許錦印法官李釱任法官王國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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