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25號聲明人 吳信衛 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49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吳信衛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科刑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李錦樑法官劉興浪法官林靜芬法官張祺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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