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逕行搜索抗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259號抗告人 江添祥 上列抗告人因逕行搜索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6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再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江添祥因逕行搜索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告確定,依法不得再提起抗告,抗告人復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核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陳世雄法官何菁莪法官段景榕法官張智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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