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32號聲請人 殷洪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參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3紙,因遭竊,前經本院民國100年度司催字第8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8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周耿瑩┌──────────────────────────────────────────────────┐│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1│ 榮偉光 │台灣銀行前│000000000000│8,500元│100年1月15日│AB0000000│││││金分行││││││├──┼──────┼─────┼──────┼────────┼───────┼──────┼───┤│2│榮偉光│台灣銀行前│000000000000│8,500元│100年2月15日│AB0000000│││││金分行││││││├──┼──────┼─────┼──────┼────────┼───────┼──────┼───┤│3│榮偉光│台灣銀行前│000000000000│8,500元│100年3月15日│0000000│││││金分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